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民终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盱眙县委农村工作部,住所地盱眙县山水商务大厦25楼2509室。
负责人:***,该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县兴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盱眙县兴隆乡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圣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社区(开发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共盱眙县委农村工作部、盱眙县兴隆乡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圣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0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炜
审判员华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