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圣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5456连云港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圣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5456号
原告:连云港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赣榆区赣马镇顾庄
村砖瓦厂南,机构代码91320707MA1MMYFD30。
法定代表人樊世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绪,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圣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赣榆区青口镇
南街社区(开发大道北侧),机构代码913207077715437913
法定代表人崔维景,经理。
原告连云港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圣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9元,减半收取38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克俭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