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19149号之一
原告:贵州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211号大兴星城哥伦布C/13栋17层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MJ7W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行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65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196.82元,由原告贵州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