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灯劳动争议民事移交管辖审批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民辖终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6楼。
法定代表人:王伯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灯,男,汉族,1961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当阳市。
上诉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2)黔0322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灯以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不在桐梓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诉人住所地系在贵阳市云岩区,故应当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被上诉人在重遵扩容项目T9合同段一工区工程项目工作过,但该工区工程项目早已不存在,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该工区工程项目包括工区设施等都不存在,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无任何帮助,但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并未发生变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对本案进行管辖,不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歧义,故从该处看也应当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灯诉称,其受被告招聘到被告承建的重遵高速扩容项目T9合同段一工区工程项目从事杂工期间受伤,现诉请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工资。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灯在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项目从事杂工,其实际工作场所位于贵州省桐梓县,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贵州省桐梓县,故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彭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彦
书 记 员  陈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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