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天健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35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江,系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贻,系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天健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T5TY8M,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文峰剑江中路35号尚城财富中心8栋9楼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65XG,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6栋。
法定代表人:王伯航,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处的应付工程款2,300,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300,000.00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天健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应付工程款2,300,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 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俐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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