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381号
申请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美,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6楼。
法定代表人:王伯航。
申请人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99375.12元的财产,并提供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2099375.12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99375.12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馨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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