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914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行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65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980.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