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22民初45号之三 原告:***,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D8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6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向治海,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原告***与被告***、***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向治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9286元,减半收取46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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