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802民初2971号
原告:宣城市自然之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嶂中路宣城国购广场1幢B座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RN306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媛媛,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65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市自然之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宣城市自然之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宣城市自然之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