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2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8999609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松科,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开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松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2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不再要求本院执行,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322民初314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苗顺
审判员*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