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12民初3306号
原告开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东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红塘冲32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薛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