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2执1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三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东路147号景秀庄园5幢2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7987000D。
法定代表人:于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燕萍,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云南三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三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42800元及其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453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罗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姚远
书 记 员 陈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