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三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0543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敏凤,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
被告:云南三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工业园区提古片区(提古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7987000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陆海波,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靖江市。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三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陆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于立案前还清全部货款及部分违约金,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本案撤诉申请系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9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计3449元,全额退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何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冯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