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23民初1097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李强,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云南三创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教益路68号戎棉花园3栋1101室。
原告与被告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赵洪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马畔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