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17034号
原告:重庆务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5幢1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MA5U46BF4A。
委托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立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4号1栋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658736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务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立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务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务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务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重庆务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路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