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8357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社区奋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7530668998。
负责人:**,该单位党委副书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立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4号1栋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658736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与重庆立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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