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

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6执1158号

四川省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宁某某公司(被执行人):

四川省某某公司与威宁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67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自2020年11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申请人1000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身份证号:512322XXXX********)以个人名义为本案作担保。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到原调解书执行并同时执行担保人。案件执行费1107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