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7899号
原告:***与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05025473。
法定代表人:古茂荣,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202323422T。
法定代表人:庞红梅。
原告***与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与坤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与坤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823元。原告***与坤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安 娟
书 记 员 罗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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