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

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支付社会保险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行初67号
原告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786753355。
法定代表人李小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来俊,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450407588T。
法定代表人何中毅,主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罗荣亮,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莫承铸,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景,重庆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超民,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奉节县石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支付社会保险费一案中,原告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孙志国
人民陪审员  龙贻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