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

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特242号
申请人: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786753355。
法定代表人:李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人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碚劳人仲案字(2020)第156号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双方合同约定月薪为1800元,仅员工特别优秀情况能达到月薪8000元。且劳动者有没有遵守《员工守则》情形,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劳动者在去年9月、10月经公司考核为不合格,故这两月没有奖金,仅发放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与九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九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9月29日向***发放了8月薪资、社保、加班费、补助共计2355.37元、2019年10月30日向***发放了9月薪资、社保、加班费、共计21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仲裁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部分按公司考核结果发放,但申请人仅举示了其单方制作的绩效考核统计表,***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未举示其绩效考核标准,亦未举示证据证实***不配合验收及不能胜任工作,故仲裁委对于申请人2019年9月、10月对***绩效考核的结果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孟琼
审 判 员 赖生友
审 判 员 刘润荔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睿杰
书 记 员 陈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