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6273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786753355。
法定代表人:林素,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九鼎教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毕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伍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