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沂市华新木业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1民初2908号之一
原告:新沂市华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丙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沂市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大桥西路四华里南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秀利,男,该公司技术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苏***,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沂市华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新沂市华新木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沂市华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蔡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