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沂市华新木业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终3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华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杜丙全,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大桥西路四华里南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沂市华新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沂市华新木业有限公司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沂市华新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