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8执3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特55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南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20084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湖南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连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443元,扣除案件执行费后,发还申请人22843元;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5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陈明雷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