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158号
申请人:湖南宇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15号新府华城7栋0301001号。
法定代表人:左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火把山3栋308房,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杏康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巫奇进。
申请人湖南宇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宇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0920.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宇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宇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0920.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宇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