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发科技有限公司

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宇发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02民初668号
原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宇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宇发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2018年4月2日,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宇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周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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