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封开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25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口镇县新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724794512H。

法定代表人:黎建强。

被执行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三路40号江山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1746889H。

法定代表人陆肇文。

被执行人肇庆市驰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羚山路11号13楼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03864295E。

法定代表人章旭新。

委托执行代理人秦亚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熊丹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肇庆市驰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羚山路11号13楼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03915208H。

法定代表人:章旭新。

委托执行代理人秦亚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熊丹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钟文雄,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陈昭霏,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陆肇文,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游舜尧,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麦博健,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申请执行人***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驰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驰海投资有限公司、钟文雄、陈昭霏、陆肇文、游舜尧、麦博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22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以(2019)粤1225执155号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肇庆市驰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州区××区羚山脚西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土地证号:肇府国用(2015)第0010327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号]得拍卖款4000万元、划拨了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00元、陆肇文银行存款316800元、钟文雄银行存款12340元、陈昭霏银行存款3000元,合计还款40369940元;扣除支付税费4468796.04元、执行费113221元、支付评估费24721元,余款35763201.96元偿还给申请人***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案在诉讼阶段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文雄、陈昭霏、陆肇文、游舜尧所有的房产待拍卖变现。

现经查,被执行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驰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驰海投资有限公司、钟文雄、陈昭霏、陆肇文、游舜尧、麦博健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土地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驰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驰海投资有限公司、钟文雄、陈昭霏、陆肇文、游舜尧、麦博健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10058085.57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驰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驰海投资有限公司、钟文雄、陈昭霏、陆肇文、游舜尧、麦博健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土地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225执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侯 忠

审判员 植连洲

审判员 冼毅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