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民终2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是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刘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滨,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炜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敏鸿,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跃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菱机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昌跃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滨、程磊,被上诉人丰菱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敏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跃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丰菱机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丰菱机电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丰菱机电公司未按照《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履行电梯维修保养义务,昌跃物业公司有权拒付相关维保费用。2019年5月8日,昌跃物业公司发出《告知函》,在《告知函》中明确告知丰菱机电公司,经昌跃物业公司2019年5月7日组织工程相关专业人员,对君林绿洲40台电梯设备进行了自查,发现丰菱机电公司的现场维保工作存在严重失职,工作极度不负责任,严重违反了不超过15天进行一次电梯维护保养的工作流程。经昌跃物业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了诸多问题,详见《物业自查电梯维保现场记录情况》。由于丰菱机电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昌跃物业公司决定立即终止合同,由新的维保公司进场接手维保工作。本案中,丰菱机电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在履行维保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影响了电梯的正常使用,无权收取相关的维修费用。丰菱机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四《关于电梯立即终止合同及贵司自查电梯情况回复函》中自认,其在日常维修过程中仅以“最低开支”为前提进行维保工作,因此,昌跃物业公司支付管理给丰菱机电公司的日常维保费也应予以扣减。一审法院仅扣减了一个月的维保费1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2.丰菱机电公司未提供独立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相应的维保费也应予以扣减。《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第十五条第2款约定“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年。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协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本案中,丰菱机电公司并未提交独立的电梯维保记录,无法证明其严格按照《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进行了日常维修保养,且经昌跃物业公司现场检查,丰菱机电公司的维修保养工作存在严重的违约情况。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以上情况,对电梯的日常维修费用进行相应的扣减,支持昌跃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丰菱机电公司辩称,应驳回昌跃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丰菱机电公司已严格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保养合同》,履行昌跃物业公司所上诉理由的相关维修保养义务,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亦详细核实有关的各项证据、条款和细则,均证明丰菱机电公司确实履行了合同义务。昌跃物业公司以所谓的《告知书》来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并拖欠维护费等一切所需,于情于理没有依据。2.昌跃物业公司主张上诉的理由依法不成立,其目的是为了拖延应履行的支付义务。
丰菱机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昌跃物业公司清偿丰菱机电公司的维护工程款,共计266128.72元;2.本案诉讼费由昌跃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丰菱机电公司在2002年8月15日登记成立,其登记经营范围有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的安装及维修等。昌跃物业公司在2000年4月5日登记成立,原名称广州佳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海物业公司),并在2018年11月23日变更名称为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日,利海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丰菱机电公司作为乙方签署一份《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主要约定:Z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乙方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的规定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的维保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的相关规定;合同期限一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日常维护项目行为利海君林绿洲之升降梯共40台,维护保养费40台5**元12个月共计240000元,甲方按季度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甲方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上季度的维保费60000元;日常维护保养方式:半包,半包维保中更换零件部件单件在200元以内的零部件,由乙方免费提供,只限《免费配件清单》中所列配件(照明、装饰和大装修除外),需要更换零配件或大修项目(大修项目是指大型零件、部件更换、大修(如更换摩打及轴承、导向轮及轴承、循环缆轮及轴承、补偿缆轮及轴承、油封、随行电缆、齿轮、曳引轮、油压机油,磅机和各钢丝绳处理等)的报价工程的物料及人工费用)乙方将以书面报价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按维修项目的标准收费,零件由乙方优先供应。双方并对责任、义务、免责事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该合同说明,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该合同附件有《电梯维护保养明细表》、《单价在200元以内得电梯零配件材料清单》、《200元以上材料配件常用清单》、《常见电梯大修项目》、《电梯月度维保质量考评表》,其中《电梯月度维保质量考评表》列注38项考评项目,总分100分,并注有乙方月度得分低于90分时,当月维保费扣罚500元,低于80分,当月维保费扣1000元,低于70分,当月维保费扣3000元,并要求进行针对性整改,低于60分,当月维保费总金额扣罚50%,并要求全面整改,乙方连续三个月考评得分低于80分,即视为乙方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签署合同后,丰菱机电公司依约派驻人员至合同约定的楼盘进行电梯维保工作。
上述合同将到期前,2019年5月6日昌跃物业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函》给丰菱机电公司,称因2019年5月至6月电梯需要年检,请丰菱机电公司配合在5月8日前与昌跃物业公司、新维保公司做好交接工作。次日,昌跃物业公司自行委托其他人员对案涉楼盘电梯进行检查,认为根据检查结果显示丰菱机电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维保义务,并在2019年5月8日发出一份《告知函》《物业自查电梯维保现场记录情况》及照片给丰菱机电公司,提出:我公司在2019年5月7日组织工程相关专业人员对君林绿洲40台电梯设备进行自查,发现你公司现场维保工作严重失职[电梯井道照明不亮:C5客梯、C5货梯、B3客梯、B5客梯、B5货梯、B7客梯、B7货梯;轿厢和值班室对讲通讯不通:C1客梯、C2货梯、A9、A10;外呼楼层显示没有:A10的负2层、C2客梯的12层;其他情况见照片(照片显示存在电梯主机、地面油污没有定期整理卫生,机房抱闸安全保护开关线头脱落、没有,地坑限速器长进装置倾斜、普遍现象,钢丝绳头生锈未及时处理等情况)],工作上极度不负责任,严重违反不超过15天进行一次电梯维护保养的工作流程,机房、轿顶和底坑油污、垃圾长期没有保养清理和清洗,需要定期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也未检查和调整,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已经是违约、违规和违法,现我公司采取如下措施:1、立即终止合同,请你公司现场维保人员在2019年5月8日18点前撤出君林绿洲小区,并移交属于我公司的物品和电梯资料;2、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故由新维保单位进行整改,费用由你公司承担;3、保留进一步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后在同月14日,昌跃物业公司发出一份《函》给丰菱机电公司的广州分公司,称你公司电梯维保人员在2019年5月11日下午未经我公司批准私自将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全部拿出小区,在电梯、货梯保养项目备注处私自填写增加电梯故障内容后,将维护保养记录悄悄送回我公司工程部。其后因双方没有续约意愿,2019年5月中旬由昌跃物业公司接收案涉楼盘电梯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保作业。对于昌跃物业公司主张的维保工作失职问题,丰菱机电公司则认为其没有参与昌跃物业公司的上述检查,且其认为前电梯公司对案涉40台电梯作出整体存在问题整改,我方接收维保,出具详细的问题整改、更换建议和意见,但对方没有采纳。对于添加维保记录问题,丰菱机电公司认为存在的问题不是在我方接手后存在的,是之前就存在的,在平常维保的时候要加内容,对方不让我方加才签单,但是这个是事实,在维保单要核对的时候,现场的负责人员把存在的问题重新写上去。
依照丰菱机电公司举证的《电梯更换及维修清单及保养费(2018年6月-2019年5月)》及相应的工程造价单、维修确认单、现场照片等显示,2018年6月-2019年5月期间,昌跃物业公司尚未支付完毕的电梯更换、维修及保养项目共37项款项共146128.72元及2018年12月-2019年4月的电梯保养费120000元,共计欠付266128.72元。昌跃物业公司对于丰菱机电公司主张的37项更换、维修情况无异议但提出其中第5、7、8、9项更维修项目已经支付款项共8653元,应予扣减;丰菱机电公司经核实后对昌跃物业公司的该主张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于双方没有异议的37项电梯更换设备、维修尚欠费用共137475.72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昌跃物业公司应支付给丰菱机电公司。对于丰菱机电公司主张的日常维护项目费用120000元,昌跃物业公司提出丰菱机电公司维保工作违反合同约定,不同意支付维保费用,结合上述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昌跃物业公司有权通过考评表每月对丰菱机电公司的维保质量进行考评,该考评工作属于昌跃物业公司应当验收丰菱机电公司工作成果的手段,但昌跃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实际通过该考评表进行验收工作,其只在合同将近到期前组织人员检查发现电梯维保工作存在问题,鉴于:1.其并未能举证证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在丰菱机电公司维保期间产生且一直或长期存在;2.其发给丰菱机电公司的《告知函》《物业自查电梯维保现场记录情况》中所提出的整改费用由丰菱机电公司承担,亦未能举证整改费用的真实发生及数额情况;3、未能举证在丰菱机电公司维保电梯期间产生其他安全事故或故障至今未能解除的情形。综合昌跃物业公司检查发现的电梯各项异常情况及《电梯月度维保质量考评表》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确定昌跃物业公司有权扣减当月维保费总金额50%即10000元,则余款110000元,昌跃物业公司应当支付给丰菱机电公司。因此,昌跃物业公司共应向丰菱机电公司支付的维保、更换设备费用共计为247475.72元,丰菱机电公司超过上述数额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一、昌跃物业公司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丰菱机电公司支付维保、更换设备费用共计247475.72元;二、驳回丰菱机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91.94元,减半收取2645.97元,丰菱机电公司已预交,由昌跃物业公司负担2506.07元,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丰菱机电公司,丰菱机电公司负担139.9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案由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围绕昌跃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昌跃物业公司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明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付款电梯更换、维修及保养项目费用137475.72元没有异议,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昌跃物业公司欠付电梯保养费有异议,并认为欠付的电梯保养费120000元应扣减60000元。故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认定昌跃物业公司欠付电梯保养费为110000元是否正确。
本案中,昌跃物业公司尚未向丰菱机电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共120000元。按照双方合同以及附件《电梯月度维保质量考评表》约定,每月由昌跃物业公司对丰菱机电公司的电梯维保质量进行考评,结合考评分数扣减电梯保养费。昌跃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有每月对丰菱机电公司的电梯维保质量进行考评。昌跃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其在2019年5月7日对电梯维保工作进行自查时发现丰菱机电公司电梯维保质量存在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丰菱机电公司长期存在电梯维保质量问题,昌跃物业公司提出应扣减尚未支付的电梯保养费的50%即60000元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丰菱机电公司在一审提供的工程造价单、维修确认表等证据证实了丰菱机电公司长期对电梯零配件的更换和维修等均已得到昌跃物业公司的确认,也能证实丰菱机电公司对电梯进行了日常的维修保养。昌跃公司上诉认为丰菱机电公司没有提供电梯维保记录,无法证明其进行了日常维修保养,电梯保养费应扣减50%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合本案实际,扣减2019年5月当月电梯保养费的50%即10000元,认定昌跃物业公司应支付丰菱机电公司电梯保养费1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昌跃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1.94元(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昌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秀丽
审 判 员 任喜跃
审 判 员 黄春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黎嘉豪
书 记 员 赵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