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宁县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2民初3892号

原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三路40号江山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炜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文、莫新凤,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宁县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宁县城西开发区县住建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贵东。

原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宁县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权利的处分,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65元,减半收取49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月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巫建英

书 记 员 陈巧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2民初3892号

原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三路40号江山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炜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文、莫新凤,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宁县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宁县城西开发区县住建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贵东。

原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宁县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权利的处分,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65元,减半收取49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月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巫建英

书 记 员 陈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