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䍎升***电梯有限公司、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执7号

申请执行人:华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永铭,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炜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华升***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91民初940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华升***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4461705元;负担延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246.82元、执行费47017.0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登记、保险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石磊

审 判 员  刘 鹏

人民陪审员  赵俊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