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执1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江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1746889H。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1202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有关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相关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郭 锦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