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1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工农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379479T。

被执行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40号江山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1746889H。

被执行人:陆肇文,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舒霞,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游舜尧,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焦钻,女,194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梁绍礼,男,193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潘德源,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丰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40号江山大厦4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62070M。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德源、***、梁绍礼、焦钻、游舜尧、舒霞、陆肇文、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丰菱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12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德源、***、梁绍礼、焦钻、游舜尧、舒霞、陆肇文、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丰菱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梁绍礼名下的鼎湖区桂城华贵路广利糖厂大楼B幢首层,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266765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9076元和网络拍卖服务费1800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实际受偿2620574元(包含案件受理费36498元)。此外,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财产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志鹏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