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仁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仁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636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辖终2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仁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仁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双方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该案应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4年3月19日签订的《2014年经销合同》中约定:“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查,甲方广州众恒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审理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