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5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安北路**金谷光电产业社区**第**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9718381L。
法定代表人:李澍。
委托代理人:李跃、马蓓蓓,分别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海之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楼**,注册号450300000039656。
法定代表人:张铁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海之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180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一、解除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海之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整体式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协议书》、《共管账户协议书》;二、被执行人广西海之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退回投资款1590000元;三、被执行人广西海之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68661.95元及以投资款159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10%计付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上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地址邮寄本案的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到庭执行谈话、申报财产,执行谈话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其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桂C×××××、桂C×××××、桂C×××××的车辆,并希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经本院多次主持下,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证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扣划得款9393.1元,该款将抵扣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签订的《节能合同》,本院经审查后,已依法向案外人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寄送《到期债权通知书》。对于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的车牌号分别为桂C×××××、桂C×××××、桂C×××××的车辆,本院已依法委托当地法院向车辆管理所送达本案查封文书,查封上述车辆,但因本院没有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处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现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房观桃
执行员 梁智栋
执行员 李 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宛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