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恢201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安北路1号金谷光电产业社区A座第6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9718381L。
法定代表人:李澍。
委托代理人:李跃、宋杨文,系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中国银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63518894H。
法定代表人:王志农。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世联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6民终1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保证金1800000元;二、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20047.30元;三、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664408.70元,并以2520047.3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计付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违约金随工程款本金清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9099.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11.6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除已执行的33793.47元外,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财产登记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