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3074号
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14676520L。
法定代表人:张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9718381L。
法定代表人:梁丽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929.50元,由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政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