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14285号
原告: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永安北路1号金谷光电产业社区A座第6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971838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跃,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921006486099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力虎,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云雾山路创业园B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9403763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湖南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8.73元(原告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昭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