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终15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余君梅,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市卓嘉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余君梅,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卓嘉计算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3元,减半收取为654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