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202执8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肇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建设二路11号第一幢(办公楼)二、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698865876。
被执行人: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北岭路88号星湖上院1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076673002。
被执行人: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昊天项目部,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北岭路88号星湖上院1栋首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1158225X。
被执行人: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七星岩度假区七星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5679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昊天项目部、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昊天项目部、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应按照已生效的本院(2016)粤12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肇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8020元及利息,同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9178.76元和执行申请费49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的银行存款397000元(包括工程款328020元、案件受理费68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59.78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9802元)给申请执行人肇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肇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昊天项目部、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202执812号执行案予以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梁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