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3民初100号之二
原告:山东迈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N96M25X。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李玉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明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57W。
法定代表人:叶某1。
被告:肇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办公楼)二、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原告山东迈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明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肇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迈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迈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山东迈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金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黎宇明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