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梅,*生,汉族,户籍地***。
原审被告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馆长。
上诉人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原审被告之一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