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202执2610号
四会市蓝天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品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蓝天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品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12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广东品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人民币28866元及违约金给原告四会市蓝天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前述违约金以2886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标准计付至上述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品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律师费4000元给原告四会市蓝天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四会市蓝天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33.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6.42元,被告负担427.22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广东品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蓝天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品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2021)粤12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已缴纳执行申请费393元。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蓝天科技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广东品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