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

***与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1民初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罡,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龚益广,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珍,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实,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下称良洞迳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被告良洞迳林场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侵犯原告续包韭菜坑工区(长田洞)2325平方米林地使用权的优先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不能续包韭菜坑工区(长田洞)2325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权的经济损失64216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是养鸡专业户,***饲养的鸡都是供应给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良洞迳林场称其可以有偿提供适宜***饲养走地鸡的林地。2003年,***租赁了良洞迳林场的林地用于养鸡,***使用良洞迳林场的林地后按时支付了林地补偿费。基于对良洞迳林场属于林业局独资设立企业的信赖,另外良洞迳林场也多次向***口头承诺可以租用林地养鸡到***不想经营养鸡场为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合同到期前良洞迳林场也会主动通知***续签书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于是***也在加大人力和物力投资养鸡场,包括经得良洞迳林场同意建的鸡舍和环保设施,***购买了笼养设备和网养设备,上述鸡舍、环保设施、笼养设备和网养设备等财物价值642160元。
2016年12月8日,***与良洞迳林场再次续签了《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即原告)有偿使用甲方(即被告)韭菜坑工区(长田洞)2325平方米林地用于发展养鸡。”;第二条约定有偿使用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限为一年。”,第四条约定补偿费及缴纳办法“林场旧房屋鸡舍平方米,自建鸡舍1***2平方米,活动场所733平方米,乙方每年须向甲方缴交林地补偿费5472元。”;乙方每年须向甲方缴交林地补偿费5472元。”;第九条约定“合同期满时,乙方所建设房屋等,不能充抵补偿费。若乙方愿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使用,如乙方不续包,乙方应将甲方旧房屋及相关设施完好交还甲方,自建鸡舍部分权属乙方……”等约定。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后,***在2017年1月10日通过向良洞迳林场农业银行账户存入林地补偿费5472元,当天良洞迳林场也向***出具了收到***支付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鸡舍使用林地补偿费的收款收据。2017年11、12月,***和其它养鸡户向良洞迳林场提出续包林地。2017年12月25日,良洞迳林场单方向***发来通知,告知从2018年1月1日不再与各养鸡户续签林地租用合同,要求各养鸡户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并搬迁自建鸡舍,另外给予半年的过渡期,用于拆除自建鸡舍和另谋选址,若逾期未清场和拆除自建鸡舍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养鸡户自负。
***认为,2016年12月8日与良洞迳林场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2003年开始租用被告的林地用于养鸡,按约定支付了林地补偿费,良洞迳林场也多次向***口头承诺租用林地养鸡可以租到***不再经营养鸡场为止,***基于对良洞迳林场的信赖于是加大了财力、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且***愿意按照《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续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使用,现在在同等条件下也没有其它养鸡户与***竞争租用林地,但是良洞迳林场却单方作出不再给***续包林地的通知,***认为良洞迳林场单方作出不再给***续包林地通知的行为侵犯了***优先续包林地的权利,如果良洞迳林场不再给***续包林地应当赔偿***在养鸡场投入的损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两份、收款收据、现金缴款单,拟证明:1、***与良洞迳林场存在租赁林地关系;2、***对涉案林地有优先续包权;3、***依约通过银行向良洞迳林场支付了林地补偿款。二、通知(2017年12月25日),拟证明良洞迳林场单方作出不续包林地的通知,侵犯了***的优先续包权;三、照片、养鸡场平面图,拟证明良洞迳林场侵犯了***的优先续包权给***造成的损失。四、现金缴款单,拟证明合同到期后***多次向良洞迳林场主张续包,收到良洞迳林场单方不再续包的通知,***在收到被告的反诉状后,再次到良洞迳林场处缴纳补偿款,良洞迳林场仍拒绝收取,于是***按照以往的缴款习惯通过银行向良洞迳林场汇款1049.50元补偿款。
被告(反诉原告)良洞迳林场辩称,良洞迳林场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良洞迳林场并无侵犯***的续包优先权。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发包方继续发包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续包的优先权。原合同到期后,原发包标的是否继续发包,良洞迳林场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和决定权。在发包方不发包的情况下,所谓的续包优先权也就失去基础,也就不会产生优先权的问题。二、由于客观社会因素、林业政策因素和环保政策因素的影响也不允许良洞迳林场继续发包标的物,根据粤发【2015】9号中共广东省委文件第7页“(六)建立森林资源监管机制。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对外出租的国有林地林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提前收回已出租的林地林木”,所以良洞迳林场不能继续发包标的物。良洞迳林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请求良洞迳林场赔偿其不能续包标的物使用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4216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良洞迳林场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拟证明***与良洞迳林场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二、《通知》两份(2017年7月25日、2017年12月25日)、相片,拟证明良洞迳林场已尽提前告知义务;三、新兴县簕竹镇榄根村民委员会证明、《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拟证明原发包林地已不适于发展养鸡业,不能再发包续签合同;四、《广东省森林公安局西江分局仙菊派出所关于日常林区巡查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辖区派出所证实***仍占用良洞迳林场的林地,到期拒不清理搬迁;五、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拟证明良洞迳林场不能继续发包涉案林场。
被告(反诉原告)良洞迳林场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支付场地占用费1049.42元(参照合同林地补偿费5472元/年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至3月10日共70天,此后的占用费计至实际清场搬离日止)给良洞迳林场;2、判令***立即拆除清场、搬离鸡舍,否则没收自建鸡舍及地上建筑物归良洞迳林场所有;返还韭菜坑工区(长田洞)2325平方米林地给良洞迳林场;3、本诉与反诉的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8日,以良洞迳林场为甲方、***为乙方,双方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约定主要条款:一、乙方有偿使用甲方韭菜坑工区(长田洞)2325平方米林地用于发展养鸡。二、有偿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限为一年。三、补偿费及缴纳办法:乙方须在2017年1月13日前向甲方交清一年的补偿费5472元。九、合同期满时......若乙方愿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使用;......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必须清场,逾期未清场,按日罚款三十元,并没收自建鸡舍归甲方所有。由于客观社会因素、林业政策因素和环保政策因素的影响也不允许良洞迳林场继续发包标的物,根据粤发【2015】9号中共广东省委文件第7页“(六)建立森林资源监管机制。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对外出租的国有林地林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提前收回已出租的林地林木”,所以良洞迳林场不能继续发包标的物。良洞迳林场于2017年5月19日和7月25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各养鸡户,明确告知各养鸡户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与养鸡户续签合同,请各养鸡户提前做好谋划。合同到期后,***仍非法占用标的物,拒不清场返还场地给良洞迳林场。在2018年3月4日,广东省森林公安局西江分局仙菊派出所在林区开展治安巡查过程中发现***继续养鸡。
综上,不论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还是基于情势变更(政策因素),良洞迳林场不再发包标的物给***完全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由于***违反合同约定,到期仍占用良洞迳林场发包的标的物,构成侵占,严重影响良洞迳林场正常经营活动。良洞迳林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本诉时提交的证据一致。
原告(反诉被告)***对反诉辩称,一、并非***不愿意支付林地补偿费,按照以往合作惯例为良洞迳林场先通知***续签《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续签后由良洞迳林场向***出具缴费单,***到银行缴纳林地补偿费,2017年12月良洞迳林场单方作出不再续包的通知侵犯了***优先续包韭菜坑工区(长田洞)2325平方米林地的林地使用权,给***造成642160元的损失,良洞迳林场与***还没有就损失事宜达成一致情况下,***暂未向良洞迳林场支付林地补偿费,***收到良洞迳林场的反诉状后立即向良洞迳林场支付林地补偿费,但是良洞迳林场拒绝收取,于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良洞迳林场支付了林地补偿费1049.50元。
二、良洞迳林场与***还没有就损失事宜达成一致,就要求***拆除清场、搬离鸡舍,否则没收自建鸡舍及地上建筑物归其所有,返还韭菜坑工区(长田洞)的林地,明显是显失公平的。***自2003年开始租用良洞迳林场的林地用于养鸡,***每年均按约定支付了林地补偿费,良洞迳林场多次向***口头承诺租用林地养鸡可租到不再经营养鸡场为止,***基于对良洞迳林场的信赖于是加大了财力、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而且根据《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第九条“合同期满时,乙方(即反诉答辩人)建设的房屋等,不能充抵补偿费。若乙方愿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使用,……”的约定表明只要良洞迳林场是韭菜坑工区(长田洞)的林地使用权人,***在合同期满时愿意续包,***就应当享有对韭菜坑工区(长田洞)2325平方米的林地的优先续包的权利,现在在同等条件下也没有其它养鸡户与原告竞争租用林地,2017年12月良洞迳林场单方作出不再给***续包林地的通知,剥夺了***优先续包林地的权利,良洞迳林场要求***拆除鸡舍和住房等财物必然会给***造成经济损失642160元。
三、良洞迳林场称客观社会因素、林业政策因素和环保因素等不允许其继续发包标的物,依据是粤发【2015】9号中共广东省委文件第7页的规定和《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限养和适养区的通知》,但是***均不知道上述通知和文件存在,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12月8日***分别与良洞迳林场签订2016年和2017年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时,良洞迳林场根本没有向***提及上述通知和文件的内容。如上述文件和通知确实存在,上述文件和通知分别是在2015年9月29日和2014年7月12日发布,良洞迳林场早就知道上述通知和文件存在,但是却和***在签订2016年和2017年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收取***的林地补偿费却未告知***存在上述规定,还与***约定享有优先续包林地权,***基于对良洞迳林场信赖利益加大了投入,2017年12月突然告知不再续包,可以证实良洞迳林场存在故意隐瞒上述文件和通知不告知***,良洞迳林场违背了经济交往中的诚实信用,良洞迳林场提出的反诉请求明显极其不合理,良洞迳林场应当就其过错向***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该林地用于养鸡属于农业,并未改变林地性质,建设这些鸡舍是经过良洞迳林场同意,***的养殖行为并不会影响林地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给鸡舍做足了环保措施根本不会给林地造成环境污染,如果说***在该林地养鸡造成环境污染的话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早就上门查处鸡舍,但是至今***均没有听到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就环保问题上门找***。退一步说,***在该林地养鸡存在环境污染,良洞迳林场至今没有就因***的鸡舍存在环境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或者提供帮助,现良洞迳林场要求***等几十户农民将鸡舍、住房等财物拆除不给予任何赔偿,良洞迳林场也没有帮***及几十户农民另外找地方(包括免费建设好鸡舍及经营鸡舍所需要条件)给***经营鸡舍明显是很不公平的,导致***及其它农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良洞迳林场称基于情势变更(政策因素)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所谓的情势变更是指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粤发【2015】9号和《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限养和适养区的通知》分别是在2015年9月29日和2014年7月12日公布,2016年12月8日***与良洞迳林场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上述文件和通知就已经存在,良洞迳林场明知上述文件和通知存在仍同意与***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并约定优先续包权,因此良洞迳林场称的所谓情势变更根本不适用于本案。
综上,引发此次纠纷是由于良洞迳林场侵犯***的优先续包权在先,良洞迳林场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应当由良洞迳林场承担。***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本诉时提交的证据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一、对于***举证的证据一和证据二,良洞迳林场表示只认可双方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和《通知》,对其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没有关联性。对***举证的证据三中的照片、养鸡场平面图,良洞迳林场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对***举证的证据四的现金缴款单,良洞迳林场认为该单据是其提起反诉后,***未经其同意自行将款项汇入其账户,该行为不代表良洞迳林场继续发包标的物给***。二、对于良洞迳林场举证的证据一的三性,***表示没有异议。对良洞迳林场举证的证据二的通知、相片,***对其三性不予确认,认为以往被告会进行一些安全性的宣传培训,会叫原告等人在一些空白的白纸上签到,也是为了配合完成被告的工作,对证据的照片无法显示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更加无法证明仅凭几张照片能说明被告有将2017年7月25号的通知内容告知原告;对良洞迳林场举证的证据三的村委会证明,***对其三性不予确认,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115条规定,该村委会证明仅仅盖了个章,没有村委会负责人签名,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就算证明是真实的,关于证明水源保护区域,也不应由村委会作出评判,应由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另对证据四的《广东省森林公安局西江分局仙菊派出所关于日常林区巡查的情况说明》,***表示质证意见与证据三的村委会证明的质证意见一致,且认为至今也无法核实情况说明是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还是被告想通过借派出所之力刑事或行政手段干涉民事案件,给原告造成无形的精神压力。对于《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对其三性不予确认,认为该通告没有政府部门的盖章,也没有就该打印版进行公证,就算该通告是真实的,但发文时间是2014年7月12日,良洞迳林场应当告知***,但良洞迳林场却隐瞒了事实,还分别于2015年、2016年与***签订合同,收取***的补偿费,约定***有优先续包权,误导了***这几年的加大投入,良洞迳林场是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当赔偿***的损失;另对证据五的广东省委《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表示质证意见与证据三的《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的质证意见一致。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纳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研判认为:一、针对良洞迳林场对***提交证据的异议。1、良洞迳林场对***提交2012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签订的四份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提出关联性异议,对此,本院认为,2012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分别签订的四份合同是反映双方就同一块涉案林地历年发包、承包的过程,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采纳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2、***提交照片、养鸡场平面图是单方制作的,良洞迳林场不予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不能采纳作为证实***财产损失事实的证据。3、良洞迳林场对***提交现金缴款单提出的异议并不是针对证据三性提出的,而是就证据的证明力提出的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良洞迳林场同意继续发包标的物给***,且双方均确认现金缴款单上的款项已进入良洞迳林场银行账户,良洞迳林场反诉中亦主张了场地占用费,因而,该证据与本案认定事实具有关联性,采纳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二、针对***对良洞迳林场提交证据的异议。1、2017年7月25日的《通知》是有***的签名,***认为是良洞迳林场进行一些安全性的宣传培训,才叫原告等人在一些空白纸上签到,也是为了配合完成被告的工作,但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因此,该《通知》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采纳为认定本案合同期满前良洞迳林场已向***发出不再续包通知事实的证据。2、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的相片不能证实相片中参会人员讨论的会议内容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时间为2018年3月2-4日的相片虽然载明拍摄对象为***鸡舍,但***不予认可,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相片拍摄地点的真实性,故良洞迳林场提交的相片均不能采纳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3、《广东省森林公安局西江分局仙菊派出所关于日常林区巡查的情况说明》加盖了广东省森林公安局西江分局仙菊派出所的公章,该证据证明***目前仍在涉案林地上养鸡的事实,***在庭审中亦予以承认,因而该证据具有证据三性,采纳为本案认定***目前仍在涉案林地上养鸡事实的证据。4、新兴县簕竹镇榄根村民委员会证明、《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广东省委《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目的是为了证明涉案林地因环保及政策合并等原因已不可能继续发包,但涉案林地不可能继续发包不是本案审查的问题,本案主要争议的是良洞迳林场是否实施了侵害***优先续包权的行为,因而,本案审查的是良洞迳林场在双方合同期满后是否存在继续发包涉案林地给他人的实际行为,因而,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采纳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根据确认和采纳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03年始,***(乙方)与良洞迳林场(甲方)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在良洞迳××××工区(长田洞)使用林地自建鸡舍养鸡,此后到2013年止,双方采取二年或三年一签的方式基本按原合同样式续订合同;从2014年起双方续订合同的期限改为一年一签的方式直至2016年12月8日签订最后一份《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中除了使用林地的面积或每年林地补偿费金额条款略有不同外,其他条款基本相同。在***举证的2012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签订的四份合同中,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的条款均是内容相同的第九条,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期满时,乙方所建设的房屋等,不能充抵补偿费。若乙方愿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使用;如乙方不续包,乙方应将甲方旧房屋及相关设施完好交还甲方,自建鸡舍部分权属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必须清场,逾期未清场者,按日罚款三十元,并没收自建鸡舍归甲方所有。”。此外,双方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的第二条约定有偿使用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限为一年。第四条约定***自建鸡舍1***2平方米,每年缴交林地补偿费5472元。
2017年7月25日,良洞迳林场向包括***在内的使用林地养鸡的所有养鸡户发出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与养鸡户续签合同的通知,***在《通知》上签名签收了该《通知》。2017年12月25日,良洞迳林场再次向所有养鸡户发出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与养鸡户续签合同的通知,要求各养鸡户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并搬迁自建鸡舍,并给予半年(至2018年6月30日止)拆迁过渡期。合同期满后,***继续在涉案林地上养鸡至今,并要求续签合同,但未果,遂于2018年2月23日诉至本院,认为良洞迳林场侵犯了其续包韭菜坑工区(长田洞)2325平方米林地使用权的优先权,造成其经济损失,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而良洞迳林场则认为合同到期后,***仍非法占用标的物,拒不清场返还场地,并于2018年3月10日提起反诉,提出前述反诉请求。在良洞迳林场提起反诉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新兴县支行向良洞迳林场在该银行的账户转账了1049.5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良洞迳林场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对到期后的财产处理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2、良洞迳林场是否具有侵害***优先承包权的行为。3、***是否应该支付场地占用费1049.42元及拆除清场,恢复原状返还土地给良洞迳林场。
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评判:良洞迳林场与***双方对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除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条款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认为《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第九条对到期后的财产处理约定属于格式条款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首先,《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是良洞迳林场与***双方自2003年起协商订立的,相关条款之后续订合同时一直沿用,属于样式条款而不是格式条款;其次,《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第九条对到期后的财产处理约定了自建鸡舍部分权属***,期满后***有三十天的拆迁清场期,只有***不履行约定才没收归良洞迳林场,因而,第九条对到期后的财产处理约定是公平、合理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存在,故此,良洞迳林场与***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均应依约履行。***主张良洞迳林场曾口头承诺可以租用林地养鸡到其不想经营养鸡场为止,但良洞迳林场予以否认,***对该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自己的经营。2、《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第九条约定***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对涉案林地有优先续包权,良洞迳林场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有优先续包权不等于就能续包合同,即使其方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包,也需要以发包方继续发包为前提,“优先”的词义基本解释为放在他人或他事之前,多指在待遇上占先,而“优先承(续)包权”是指承包人在合同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的一种优先权,该权利赋予权利人同等条件下订立合同的优先权利。因而优先承包权应理解是一种相对他人的权利,是相对于他人享有占先订立合同的权利,前提是建立在原合同到期后原合同标的存在着继续发包的基础上,如果原合同标的在到期后不再继续发包,则没有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基础。即也只有原合同标的在到期后继续发包,发包方没有通知原承包人行使优先承包权时,才会存在因优先承包权被侵害造成损失的事实。本案中,良洞迳林场在合同到期前已两次以《通知》形式通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包,涉案林地目前为止仍在***的占用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良洞迳林场已将涉案林地发包给***之外的其他人,因而,***主张其优先承包权被侵害,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从而主张良洞迳林场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3、因良洞迳林场与***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良洞迳林场要求***在合同到期后拆除清场,搬迁自建鸡舍,返还韭菜坑工区(长田洞)2325平方米林地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至于请求支付占用费问题,虽然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到期后的搬迁期为三十天,但2017年12月25日良洞迳林场以通知形式通告给予搬迁过渡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在搬迁过渡期内请求对方支付占用费的理由不成立。又因目前尚在搬迁过渡期内,良洞迳林场请求没收***的自建鸡舍归其所有,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要求良洞迳林场赔偿其不能续包韭菜坑工区(长田洞)2325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权的经济损失64216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良洞迳林场反诉要求***拆除清场,搬迁自建鸡舍,返还韭菜坑工区(长田洞)2325平方米林地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搬迁期限应至2018年6月30日止,在此之前要求***支付占用费,及没收***的自建鸡舍归其所有的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但占用费可在搬迁过渡期逾期后即2018年7月1日起按每年5472元标准计付。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搬迁在良洞迳林场韭菜坑工区(长田洞)自建的鸡舍,并进行清场,将韭菜坑工区(长田洞)2325平方米林地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逾期未搬迁清场的,应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每年5472元标准计付林地占用费至搬迁清场日止给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110.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0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负担25元。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荣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