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

某某与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321民初25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罡,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住所地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龚益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珍,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实,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以下简称为良洞迳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良,被告良洞迳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珍、陈秋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侵犯原告续包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权的优先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不能续包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7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养鸡专业户,原告饲养的鸡都是供应给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为了饲养肉质鲜美的肉鸡而寻找适宜养鸡的场所,被告良洞迳林场称拥有几公倾的林地使用权,可以有偿提供适宜原告饲养走地鸡的林地。1994年,原告租赁了被告的林地用于养鸡,原告使用被告的林地后按时支付了林地补偿费。基于对被告属于林业局独资设立企业的信赖,另外被告也多次向原告口头承诺可以租用林地养鸡到原告不想经营养鸡场为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到期前被告也会主动通知原告续签合同。于是原告也在加大人力和物力投资养鸡场,包括经得被告同意建了鸡舍(1994年建500平方米,2003年扩建到1054平方米)、住房等等,上述鸡舍、住房、等财物价值200070元。2016年12月,原告与被告再次续签了《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其中:第一条“乙方(即原告)有偿使用甲方(即被告)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林地用于发展养鸡。”,第二条有偿使用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限为一年”,第四条补偿费及缴纳办法“林场旧房屋鸡舍一平方米,自建鸡舍1054平方米,活动场所一平方米,乙方每年须向甲方缴交林地补偿费3584元。”和第九条“合同期满时,乙方所建设房屋等,不能充抵补偿费。若乙方愿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使用,如乙方不续包,乙方应将甲方旧房屋及相关设施完好交还甲方,自建鸡舍部分权属乙方,……”等约定。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后,原告在2017年1月10日通过向被告农业银行账户存入林地补偿费3584元,当天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收到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鸡舍使用林地补偿费的收款收据。2017年11、12月,原告和其它养鸡户向被告提出续包林地。2017年12月25日,被告单方向原告发来通知,告知从2018年1月1日不再与各养鸡户续签林地租用合同,要求各养鸡户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并搬迁自建鸡舍,另外给予半年的过渡期,用于拆除自建鸡舍和另谋选址,若逾期未清场和拆除自建鸡舍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养鸡户自负。原告认为2016年12月与被告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自1994年开始租用被告的林地用于养鸡按约定支付了林地补偿费,被告属于林业局全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且也多次向原告口头承诺租用林地养鸡可以租到原告不再经营养鸡场为止,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于是加大了财力、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且按照《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原告愿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使用,现在在同等条件下也没有其它养鸡户与原告竞争租用林地,但是被告却单方作出不再给原告续包林地的通知,原告认为被告单方作出不再给原告续包林地通知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优先续包林地的权利,如果被告不再给原告续包林地应当赔偿原告在养鸡场投入的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收款收据,拟证明:①原、被告存在着租赁林地关系。②原告对涉案林地有优先续包权。③原告依约支付了林地补偿费。2.通知,拟证明:①被告单方作出不续包林地的通知,侵犯了原告优先续包权。②被告侵犯原告的优先续包权,给原告造成损失。3.照片、养鸡场平面图,拟证明:①被告单方作出不续包林地的通知,侵犯了原告的优先续包权。②被告侵犯原告的优先续包权,给原告造成损失。4.2018年3月16日缴费单据,拟证明:原告愿意支付补偿费并非恶意拖欠,在收到被告的反诉状后主动到被告处缴纳,但被告拒收,故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
被告(反诉原告)良洞迳林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被告并无侵犯原告的续包优先权。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发包方继续发包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原告才享有续包的优先权。原合同到期后,在发包方不发包的情况下,所谓的续包优先权也就失去基础,也就不会产生优先权的问题。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客观社会因素、林业政策因素和环保政策因素的影响也不允许我方继续发包标的物,根据粤发【2015】9号中共广东省委文件第7页“(六)建立森林资源监管机制。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对外出租的国有林地林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提前收回已出租的林地林木”,所以被告不能继续发包标的物。在被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原告方请求被告赔偿其不能续包标的物使用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7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上述意见,被告良洞迳林场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拟证明:良洞迳林场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2.通知书、相片,拟证明:良洞迳林场已尽提前告知义务。3.村委证明、政府通告,拟证明:原发包林地已不适于发展养鸡业、不能再发包续签合同。4.情况说明、相片,拟证明:辖区派出所证明***仍占用良洞迳林场林地,到期拒不清理搬迁。5.广东省委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拟证明:良洞迳林场不能继续发包林地给***。
被告(反诉原告)良洞迳林场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场地占用费687.15元(参照合同林地补偿费3583元/年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至3月10日共70天,此后的占用费计至实际清场搬离日止)给反诉原告;2.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拆除清场、搬离鸡舍,否则没收自建鸡舍及地上建筑物归反诉原告所有,返还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林地给反诉原告;3.本诉与反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7日,以良洞迳林场为甲方、***为乙方,双方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约定主要条款:一、乙方有偿使用甲方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林地用于发展养鸡。二、有偿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限为一年。三、补偿费及缴纳办法:乙方须在2017年1月13日向甲方交清一年的补偿费3583元。九、合同期满时。.。若乙方愿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使用;……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必须清场,逾期未清场,按日罚款三十元,并没收自建鸡舍归甲方所有。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客观社会因素、林业政策因素和环保政策因素的影响也不允许良洞迳林场继续发包标的物,根据粤发【2015】9号中共广东省委文件第7页“(六)建立森林资源资源监管机制。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对外出租的国有林地林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提前收回已出租的林地林木”,所以良洞迳林场不能继续发包标的物。反诉原告于22017年5月19日和7月25日以文件通知形式告知各养鸡户,明确告知各养鸡户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与养鸡户续签合同,请各养鸡户提前做好谋划。合同到期后,***仍非法占用标的物,拒不清场返还场地给良洞迳林场。在2018年3月4日,广东省森林公安局西江分局仙菊派出所在林区开展治安巡查过程中发现***仍未对鸡舍进行清场。综上,不论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还是基于情势变更(政策因素),良洞迳林场不再发包标的物给***完全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由于***违反合同约定,到期仍占用良洞迳林场发包的标的物,构成侵占,严重影响林场正常经营活动,故良洞迳林场特提起反诉,提出上述反诉诉求。
原告(反诉被告)***对反诉请求辩称,一、并非***不愿意支付林地补偿费,按照以往合作惯例为良洞迳林场先通知***续签《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续签后由良洞迳林场向***出具缴费单,***到银行缴纳林地补偿费,2017年12月良洞迳林场单方作出不再续包的通知侵犯了***的优先续包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权,给***造成200070元的损失,良洞迳林场与***还没有就损失事宜达成一致情况下,***暂未向良洞迳林场支付林地补偿费,***收到良洞迳林场的反诉状后立即向良洞迳林场支付林地补偿费,但是良洞迳林场拒绝收取,于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良洞迳林场支付了林地补偿费687.2元。二、良洞迳林场侵犯了***优先续包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权,给***造成200070元的损失,良洞迳林场与***还没有就损失事宜达成一致,良洞迳林场要求“***拆除清场、搬离鸡舍,否则没收自建鸡舍及地上建筑物归良洞迳林场所有,返还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的林地给良洞迳林场”明显是显失公平的。***自1994年开始租用良洞迳林场的林地用于养鸡,***每年均按约定支付了林地补偿费,良洞迳林场属于林业局全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且多次向***口头承诺租用林地养鸡可以租到不再经营养鸡场为止,***基于对良洞迳林场的信赖于是加大了财力、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而且根据《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第九条“合同期满时,乙方建设的房屋等,不能充抵补偿费。若乙方愿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使用,”的约定表明只要良洞迳林场系韭菜坑工区(长田洞)的林地使用权人,***在合同期满时愿意续包,***就应当享有对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的林地的优先续包的权利,现在在同等条件下也没有其它养鸡户与***竞争租用林地,2017年12月良洞迳林场单方作出不再给***续包林地的通知,剥夺了***优先续包林地的权利,良洞迳林场要求***拆除建鸡舍和住房等财物必然会给***造成经济损失200070元。良洞迳林场称众所周知的原因,其中包括客观社会因素、林业政策因素和环保因素不允许良洞迳林场继续发包标的物,其中包括良洞迳林场依据是证据五粤发【2015】9号中共广东省委文件第7页的规定和证据三《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知》,但是***均不知道上述通知和文件存在,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12月7日***分别与良洞迳林场签订2016年和2017年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时良洞迳林场根本没有向***提及上述通知和文件的内容,现良洞迳林场不但未向***支付被侵犯优先续包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0070元,反而要求***拆除清场、搬离鸡舍,否则没收自建鸡舍及地上建筑物归良洞迳林场所有,返还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的林地给良洞迳林场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如果粤发【2015】9号和《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知》确实存在,粤发【2015】9号和《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知》分别是在2015年9月29日和2014年7月12日发布,良洞迳林场早就知道上述通知和文件存在,但是却在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12月7日***分别与良洞迳林场签订2016年和2017年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收取***的林地补偿费却未告知***存在上述规定,在《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还约定***享有优先续包林地权,***基于对良洞迳林场信赖利益加大了投入,2017年12月良洞迳林场突然告知不再续包,可以证实良洞迳林场存在故意隐瞒上述文件和通知不告知***,良洞迳林场违背了经济交往中的诚实信用,良洞迳林场还没有向***赔偿损失就提出“***拆除清场、搬离鸡舍,否则没收自建鸡舍及地上建筑物归良洞迳林场所有,返还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的林地给良洞迳林场”的反诉请求明显极其不合理,良洞迳林场应当就其过错向***承担赔偿责任。***租赁该林地用于养鸡属于农业,并未改变林地性质,建设这些鸡舍是经过良洞迳林场同意,***的养殖行为并不会影响林地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给鸡舍做足了环保措施根本不会给林地造成环境污染,如果说***在该林地养鸡造成环境污染的话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早就上门查处鸡舍,但是至今***均没有听到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就环保问题上门找***。退一步说,***在该林地养鸡存在环境污染,良洞迳林场至今没有就因***的鸡舍存在环境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或者提供帮助。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中国是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农业大国。农业稳定发展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农业在中国历来被认为是安天下,而且带动和促进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国家一直非常重视“三农”问题,***是一名普通的农民(相对于良洞迳林场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是一名普通的农民,与***一起租用良洞迳林场的林地养鸡的农民有几十户,***以及其它几十户农民各自投资几十万元经营鸡舍,这几十万元是***以及其它几十户农民这辈子的心血,现良洞迳林场要求***与这几十户农民将鸡舍、住房等财物拆除不给予任何赔偿,良洞迳林场也没有帮***及几十户农民另外找地方(包括免费建设好鸡舍及经营鸡舍所需要条件)给***经营鸡舍明显是很不公平的,导致***及其它农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势必给社会引发一系列的不稳定问题。良洞迳林场称基于情势变更(政策因素)根本就是无稽之谈,所谓的情势变更是指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粤发【2015】9号和《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知》分别是在2015年9月29日和2014年7月12日公布,2016年12月7日***与良洞迳林场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上述文件和通知就已经存在,良洞迳林场明知上述文件和通知存在仍同意与***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并约定优先续包权,因此***认为所谓情势变更根本不适用于本案。引发此次纠纷是由于良洞迳林场侵犯***的优先续包权在先,良洞迳林场反诉的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应当由良洞迳林场承担。综上所述,***多年一直租用涉案林地经营鸡舍,且良洞迳林场曾口头承诺可以让***一直经营鸡舍,良洞迳林场属于林业局下属的国有企业,***也是基于对良洞迳林场的信赖将毕生心血经营鸡舍,但是2017年12月良洞迳林场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单方作出不再续包的通知,侵犯了***的优先续包权,良洞迳林场在没有向***赔偿相应损失的前提下就要求***无偿拆除鸡舍,良洞迳林场的行为明显是显失公平正义的。***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支持***的本诉,驳回良洞迳林场的反诉。
原、被告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一、良洞迳林场对***提交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一《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收款收据,原告没有提交2017年的合同,被告只认可2016年12月7日与原告签订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其他的不予确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对证据二通知,予以认可,恰恰可以证实被告是提前通知原告,给原告充分时间去处理涉案标的物;3.对证据三照片、养鸡场平面图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4.对证据四缴费单据,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未经被告同意,自行将款项打入被告账户,不代表不构成被告同意继续发包标的物给原告。二、***对良洞迳林场提交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一《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了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合同期满,原告愿意续包,原告可以享有优先权,原告不续包才可能导致要交罚款,充分说明了合同第九条是有履行的先后顺序;2.对证据二通知书、相片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不予确认,首先通知书上面的签名是复印件并没有原件,照片上没有显示是2017年7月27日,且无法通过几张照片能表明当时开会所表达的是2017年7月25日的通知书的内容;3.对证据三村委证明、政府通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村委会的证明是没有村委会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因此原告无法核实该证明是否真实的,另外,是否属于水资源保护区不是由村委会作出评判,应当由环境相关主管部门评定。关于政府通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不予确认,该通知是电脑打印版,并没有原件,且根据该通知的发文时间是2014年7月12日,如果该通知是真实的,被告应当早就告知原告,而不是隐满客观事实,并在2015年12月和2016年12月分别与原告签订合同,收取原告的补偿费,误导原告在2016年至2017年的投入。因此,被告是有重大过错的,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4.对证据四情况说明、相片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不予确认,质证意见与证据三的质证意见一致,并没有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且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完全可以自己去调查取证,但本案中企图通过派出所,通过刑事或行政手段干预民事诉讼,给原告造成无形的精神压力;5.对证据五广东省委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质证意见与证据三的政府通知的质证意见一致。
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针对原、被告双方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评判如下:(一)针对良洞迳林场对***提交的证据的异议。1.对***举证的证据三中的照片、养鸡场平面图,良洞迳林场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虽不能证明***的续包优先权受到了侵犯和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但可作为认定***租用良洞迳林场的林地养鸡的事实。2.对***举证证据四现金缴款单,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良洞迳林场认为该单据是其提起反诉后,***未经其同意自行将款项汇入其的账户,该行为不代表良洞迳林场继续发包标的物给***意见,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针对***对良洞迳林场提交的证据的异议。1.对良洞迳林场举证证据二通知、相片,***对其“三性”不予确认,认为通知书的签名是复印件并没有原件,照片上没有显示是2017年7月27日,且无法通过几张照片能表明当时开会所表达的是2017年7月25日的通知书的内容。经查,良洞迳林场已经提交有***签名的通知书原件到庭,与原告***提交的良洞迳林场的通知书相互印证,证明良洞迳林场已明确告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包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可以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时间为2018年3月2-4日拍摄对象***、拍摄地点菲菜坑(长田洞)的照片5份,与原告***提交的照片能相互印证证明***在良洞迳林场租地养鸡的事实,同时与书证《广东省森林公安局西江分局仙菊派出所关于日常林区巡查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明***至今未处理鸡舍等建筑物的事实。时间为2017年7月27拍摄的四份照片,照片上均没有***的签名确认,事后亦未得到***的追认,且无证明内容,本院不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2.对良洞迳林场举证村委会的证明、《新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虽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依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从1994年开始租用被告(反诉原告)良洞迳林场的林地用于养鸡,并先后签订了《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2016年12月7日,良洞迳林场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继续签订了《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该合同主要载明:“一、乙方有偿使用甲方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林地用于发展养鸡。二、有偿使用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限为一年。四、补偿费及缴纳办法:自建鸡舍1054平方米,乙方每年须向甲方缴交林地补偿费3583元。九、合同期满时,乙方所建设的房屋等,不能充抵补偿费。若乙方愿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使用;如乙方不续包,乙方应将甲方旧房屋及有关设施完好交还给甲方;自建鸡舍部分权属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必须清场,逾期未清场者,按日罚款三十元,并没收自建鸡舍归甲方所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2017年7月25日,良洞迳林场向所有养鸡户包括***在内发出《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与养鸡户续签合同。在2017年7月31日前自行搬迁并折除自建鸡舍的,林场退回其2017年度全年的租金;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行搬迁并折除自建鸡舍的,退回其2017年度半年的租金。2017年12月25日,良洞迳林场再次向所有养鸡户发出通知,再次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与养鸡户续签合同,要求各养鸡户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并搬迁自建鸡舍,并给予半年(至2018年6月30日止)拆迁过渡期。合同期满后,***要求良洞迳林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但未果,遂于2018年2月23日诉至本院,认为良洞迳林场侵犯了其续包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林地使用权的优先权,造成其经济损失,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而良洞迳林场则认为合同到期后,***仍占用林地,拒不清场返还林地,于2018年3月13日提起反诉,提出前述反诉请求。在良洞迳林场提起反诉后,***于2018年3月16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通过良洞迳林场在该银行的账户转账汇款人民币687.2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16年12月7日签订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良洞迳林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前又提前以书面告知***不再续包林地,且给予6个月的搬迁期,良洞迳林场不存在违约,本院予以确认。***主张良洞迳林场曾口头承诺可以租用林地养鸡到其不想经营养鸡场为止,对此,良洞迳林场予以否认,***对该主张又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争议的焦点:1.良洞迳林场是否侵害了***的优先承包权,是否需要赔偿***200070元经济损失;2.***是否应该支付场地占用费687.2元及拆除清场,恢复原状返还土地给良洞迳林场。
针对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判:1.***认为《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期满,原告愿意续包,原告可以享有优先权的问题。良洞迳林场与***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期满时,***所建设的房屋等,不能充抵补偿费。若乙方愿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使用;如乙方不续包,乙方应将甲方旧房屋及有关设施完好交还给甲方;自建鸡舍部分权属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三十日日,乙方必须清场,逾期未清场者,按日罚款三十元,并没收自建鸡舍归甲方所有。”在同等条件下对涉案林地有优先续包权,良洞迳林场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有优先续包权不等于就能续包合同,需要以发包方继续发包为前提,“优先”的词义基本解释为放在他人或他事之前,多指在待遇上占先,而“优先承(续)包权”是指承包人在合同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的一种优先权,该权利赋予权利人同等条件下订立合同的优先权利。因而优先承包权应理解是一种相对他人的权利,是相对于他人享有占先订立合同的权利,前提是建立在原合同到期后原合同标的存在着继续发包的基础上,如果原合同标的在到期后不再继续发包,则没有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基础。只有原合同标的在到期后继续发包,发包方没有通知原承包人行使优先承包权时,才会存在因优先承包权被侵害造成损失的事实。本案中,良洞迳林场在合同到期前以《通知》形式通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包,已尽到了告知义务,相反,***不信守合同的约定交还林地,涉案林地到目前为止仍在***占用中,并未搬离设施交回林地给良洞迳林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良洞迳林场已将涉案林地发包给***之外的其他人,因此,***主张其优先承包权被侵害,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从而主张良洞迳林场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70元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本院不予支持。2.因良洞迳林场与***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的《有偿使用林地养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良洞迳林场反诉请求***在合同到期后拆除清场,搬迁自建鸡舍,返还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林地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其请求支付占用费问题,虽然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到期后的搬迁期为三十天,但在2017年12月25日,良洞迳林场以书面通知形式通告给予***搬迁过渡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可视为良洞迳林场重新给予***搬迁过渡期为6个月,在搬迁过渡期内请求对方支付占用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确认良洞迳林场侵犯其续包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权的优先权、并赔偿其不能续包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7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良洞迳林场反诉请求***拆除清场,搬迁自建鸡舍,返还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林地,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搬迁期限应至2018年6月30日止,在此之前要求***支付占用费,及没收***的自建鸡舍归其所有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占用费可从逾期搬迁即2018年7月1日起按每年3584元标准计付。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搬迁在良洞迳林场韭菜坑工区(长田洞)自建的鸡舍,并进行清场,将韭菜坑工区(长田洞)1511平方米林地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逾期未搬迁清场的,应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每年3584元标准计付林地占用费至搬迁清场日止给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150.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0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良洞迳林场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