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宏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熊选清、**红、熊思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03民特15号
申请人:***,女,194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申请人:熊选清,男,193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申请人:**红,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申请人:熊思,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毡帽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毡帽湖村。
负责人:童方清,该村主任。
申请人:常德宏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东郊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龚维国,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申请人:莫建军,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西洞庭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育才居委会东郊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丁家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德市力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柳叶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梁译予,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
负责人:吴籽剑,该镇镇长。
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熊选清、**红、熊思(上述四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毡帽湖村村民委员会、常德宏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龚维国、莫建军、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西洞庭供电分公司、常德市力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人民政府(上述七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熊选清、**红、熊思、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毡帽湖村村民委员会、常德宏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龚维国、莫建军、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西洞庭供电分公司、常德市力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日经西洞庭管理区”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共补偿死者熊先进家属70万元(含熊先进住院期间乙方已经借付的费用33万元);
二、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法院确认本协议内容;
三、甲方当事人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再找任何单位(个人)要求赔偿(补偿)、闹事或上访上诉。
履行方式、时限:当事人祝丰镇毡帽湖村作为乙方代表统一于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37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熊选清、**红、熊思、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毡帽湖村村民委员会、常德宏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龚维国、莫建军、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德市西洞庭供电分公司、常德市力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日经西洞庭管理区”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朱小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龙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