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初490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卓勇,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
诉讼代表人:张浩宇,系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卓勇、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王真铮
审判员 旷学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