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初588号
原告:庐江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36号。
主要负责人:唐晓春,局长。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
诉讼代表人:张浩宇,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庐江县教育体育局与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涉及合同纠纷,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彦
审 判 员 王真铮
审 判 员 旷学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鹏宇
书 记 员 杨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