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27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巍。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15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起履行前列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2375179.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止,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纪 斌
审判员 朱阿军
审判员 彭 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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