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02民初164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0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1日为13912.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1日,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邵阳市XX区XXXXX交汇处东北角的XXX工业园XXXX集中区标准厂房配套区XX楼、一区二标配套区一区的主体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双方签订了《XXXXX区标准厂房配套区主体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之后,被告***、***、***将XXXXX工业园配套区3#、4-3#楼的模板分项劳务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由二原告组织建筑工人施工。2017年6月6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模板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因四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经催讨,被告***于2020年1月2日在《2019年民工工资发放表》签字确认拖欠原告***及其聘请的5名建筑工人工资共计13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但四被告都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脱,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XXXX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了(2020)湘01破申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XX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申书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