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9097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北京黄龙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星桥北侧50***1幢1层121-122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8239122R
原告***与被告***、北京黄龙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金 辉